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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农继承农房后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建议
日期:2019-12-26 22:23:09 字号:[ ]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即“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非农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属农民私有财产,非农村村民有权继承农村房屋。虽然说农村的宅基地在法律上是不允许作为遗产继承的,但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农村房屋后实际上使用了房下的宅基地。这种原因造成实际工作中出现许多问题。

一是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书》无法发放。因为《不动产权证书》是将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的,而非农村村民没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比较困难。

二是法律规定继承的房屋废弃后由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但事实上目前农村很多房屋建造年代不远,房屋质量不差,一般情况下近期不会自然倒塌。而且只规定继承后不得翻建,没有禁止对房屋的维修加固。

三是近年来为推进农村土地集约节约使用,大力度推进农房集聚建设,对有些继承的房屋如不让他们参加农房集聚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成片老房的拆除与土地复垦,给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打了折扣。

为此,针对法律规定和农村实际,为实现非农村村民继承农村房屋后房产和宅基地的有序退出,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按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78号)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农民集体成员、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建议在当前《不动产权证书》发放中予以发放,可在相应栏目中参照予以说明。

二是在实施农房集聚建设中,建议根据继承人意愿,在满足不超过原宅基地使用面积、不超过农房集聚允许使用面积、拆旧建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同意农房继承人参与本村农房集聚建设。

三是加大土地补偿力度。建议参考本地工业和商业住宅用地的平均地价对继承人退出农村宅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偿,吸引更多的非农村村民放弃合法继承所得农村房屋,为发展腾出更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