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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快立法保护开发历史文化古镇古村落
日期:2019-10-26 22:19:49 字号:[ ]

近年来,为了留住“乡愁”,保护华夏子孙的寻根问祖地域文化,从国家住建部、国家文物局、各省、市、区陆续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加强了立法宣传、保护,其中有2002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1999年7月30日施行的《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在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更明确提出了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通知》同时提出“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一)现状

随着各地城镇化的加快推进,老龄化日趋严重,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更增加了难度,从中央到地方各地虽然陆续批准公布了数批名城、名镇、街区和名村以及工业遗产、城市历史建筑、非遗名录、文保单位(点),对部分单体也进行了修缮;对保护文物、非遗、名城名村的重要意义,也引起了各地方政府领导的重视,逐步制定了保护利用规划,群众的保护意识更得到了加强。然而在部分乡镇,由于人口老龄化加速,青壮年远走他乡,很多古民居建筑人去楼空,有的自然坍毁,有的因家电老化而失火烧毁,更有的是房地产开发而强拆强毁;加上有些乡镇财政收入有限,无力保护修缮;乡镇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更缺少经费修缮,并且没有修缮古建筑的专业施工队,在修缮中甚至破坏了古建筑的传统风格;乡镇街区的电缆线、电视网络、通信线缆等犹如蛛网,没有统一机构处理等等,存在问题还是不少。

(二)建议

1、中央和省级政府已陆续颁布实施了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法律法规条例,但“天高皇帝远”,在基层落实尚有一定难度。现在,地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已可行使立法权,因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应立即筹划制定市行政区域内文物、非遗、历史文化乡镇街区村落的保护利用法规条例,补充中央和省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俗话说:“现官还要现管”,明确基层行政领导的职责,对懒政、怠政、庸政的不作为,也应依法处理,这样,市直管乡镇,执法效果可更直接有力。

2、乡镇财力有限,有的乡镇财政负债,难以担当古建筑文物和非遗的保护修缮费用,因此,在市文保、非遗、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法规中,确保财政预算中下拨乡镇基层保护所需,不能像九年义务教育那样,教育经费要乡镇完成。须知,乡镇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经费是多方面支出,且和群众天天见面,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改革开放的红利要惠及基层。大中城市的硬件、软件建设高、大、全,城市居民的福利大大高于乡镇居民,因此,乡镇人口减少而带来古民居建筑弃置坍损,所以每年的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明确提出财政预算,确保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经费一定要到位。

3、名镇名村及各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非遗项目的修缮保护,一定要有热心且专业人才来担当,虽然各地已有业余的文保志愿者队伍,但专业培训尚不足,要在立法中赋予监督权,和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互动互补,在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文物时,有话语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地方政府的领导不得歧视轻视,要随时通报保护情况,主动听取建议,并提出有效的保护抢救管理发展的措施,

4、修缮保护名镇名村的古民居建筑,必须有一支专业的建筑工程队伍,达到修旧如旧。专业维修工匠目前后继乏人,更应由有关部门关注、扶持、培养、壮大。

5、规划设计单位一定要深入实际,切实掌握当地社会经济人文历史脉络,认真听取当地乡贤名人和乡土历史文化守望者的建议,制定既符合当地风土人情又可利用发展旅游民宿的规划,传承弘扬优秀文化遗产,成为当地居民子孙后代的寻根缅怀之地和当地特色的旅游胜地,助推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而这些内容在制定地方法规实施条例时,亦应有所体现。

6、加强名镇名村及文物、非遗的宣传保护教育,尤其是要加强非遗传承人的传种接代,因为非遗传承人大多已年迈,要抢救传承刻不容缓,各地的社会教育中心应开办与当地非遗项目联结的培训班,鼓励帮助并创造条件拜师学艺,使非遗代代相传,不致后继无人而成为化石。

7、立法容易,执法难。人大立了法,政府订了实施条例,那么由什么部门来执法?权限怎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当地群众如何监督?等等,均应有明确的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文物、非遗才能落到实处,才能造福子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