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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屋排查中需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第156期)
日期:2014-06-04 17:08:59 字号:[ ]

  区政协特邀信息员沈琪勤反映:据了解,区政府即将在全区开展危旧房屋排查。这是区政府注重民生、积极应对近期外地频发危旧房屋倒塌事件的有力举措,必将对消除我区危旧房屋安全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带来重要成果。为使危旧房屋排查取得更好的实效,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建议在排查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排查要全面彻底。危旧房屋的排查应全面覆盖全区各类建筑物,防止遗漏。根据不同属地和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划分并落实责任单位,层层组织、逐级进行摸底统计,并及时组织技术力量跟进实地查勘检测,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一座不漏,确保排查成果最大化。

  二是全面建立危旧建筑物信息库。对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建筑,在排查中一并进行摄像摄影;同时,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对房龄超30年的房屋实施重点检查并进行安全鉴定。所有危旧建筑物均实行一户一档,建立基本信息、图片信息等电子文档信息库。

  三是分时分类建立不同层级的监控管理体系。根据建筑物使用年限和破损程度,建立相应的危险等级制度,由房管、建筑检测单位牵头,建立健全由物业、开发商、建筑物、使用人等组成的危旧建筑物管理队伍,通过专业队伍的定期勘察检测和其他人员的随时观察通报,全面提高危旧建筑物的风险防范能力和预警机制。

  四是建立健全危旧建筑物信息公示制度。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信息,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统计汇总,建立统一的危旧建筑物数据库,落实专人管理,并通过建立网络及服务窗口查询平台、新闻媒体披露、定期不定期公示等各种方式,将存在隐患风险的危旧建筑物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切实提高居住和使用人群的风险防范意识,防患于未然。

五是及时制订危旧建筑物改造方案。对于排查中经鉴定为危房的建筑,按等级制订不同的维修改造方案及应急预案,落实维修改造资金及维修责任单位。对于难以修复的,要及时组织人员及财产的转移,以防事故发生。